[29]张晋藩先生多年研究并提倡发扬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曾明确提出重塑中华法系的重要观点。
例如,美国最富的1%的人口拥有整个国家的1/3的财富,超过了底层90%的家庭所拥有的全部财富之和。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
至于(7)、(8)也无充足的理由。对于这样一些难以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拥有机会和能力的人,法律再要蒙上双眼,那就明显地是对其治下的嗷嗷待哺的人们的不负责任。睡着的权利自然无法产生利益,但同样,错误行使权利也可能是颗粒无收,这正如市场经济中有获胜者也有失败者一样。权利当然不会自动生成利益,但权利可以带来利益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句话,当法律要扮演正义的使者这一角色时,它既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与保障,也要为那些不幸的人们提供帮助与救济。
根据美国学者弗莱施哈尔的归纳,原本存在着从多个方面来论证分别贫富悬殊正当性的观点,包括:(1)贫穷是对罪恶的惩罚,因此穷人虽然在原则上和富人平等,但是其做了丧失平等资格的事情。社会本身就充满了歧视和偏见,一个品行上有劣迹的人的维权,和一个一生清白的人的维权,其背后的社会支持与法官观感自然也不可同日而语。本文的研究也需要在现有的成果上进行。
因此,要确定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必须首先弄清哪些权利在此时是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并不是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实际地享有和实现权利。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 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祉。
而理论上的研究和讨论只不过是为了提供在实践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以及其它的前提性条件。脆弱性群体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还具有一些综合特征。
另一类是自致身分,是个人在后天通过努力获得身分,如教师、警察。而且受教育权也是改变社会弱势从长辈向晚辈传递的主要途径。而参政权是指公民能够参加和影响、管理政治生活的权利。(3)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政权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
法律消费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民有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权利的自由,国家不应当干涉。三、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 之所以要讨论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是因为要确定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内容。既然法律是调控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则,社会弱势群体就必然需要法律的调整、帮助和保护。{5}(P52,P116)这个归纳的确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
而社会学研究的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视角中的贫困,只是个人能力中的经济生活能力。具体到现实的每一个人,他的幸福生活的目标和期望并不一样。
如在任何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每个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享有被选举为国家元首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被选举而成为国家元首。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个人的权利由个人的实际能力决定,并且二者呈正相当的关系。
而内在的因素,往往是指个人可以通过努力而获得的个人能力,如他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以及性格、声望。要抽象地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揭示社会弱者在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因此,在通过归纳方法得出结论时,应当考虑归纳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对应性。受教育权应当包括接受义务教育权,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受教育权和受职业教育权。那为什么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帮助和保护,因为他们具有了被法律赋予了权利的权利主体的身分。在这些权利中,有一些权利是人能够被称为人的标准,享有并实现这些权利是有些动物被称为人的最好标志。
{3}(P66)可是,为什么基本权利没有实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标志呢?因为基本权利是人不附属于他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和尊严的自立的权利,它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准,它的制度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享有和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人将不能被称其为人。它的作用和价值是微小的。
所谓贫困问题,是说在美国有许多家庭,没有足够多的收入可以使之有起码的生活水平。实际上,社会弱势群体是由有相同身分的人——其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实现——经过人们的想象虚拟而组成的。
主要由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几种基本权利予以列出并给予讨论,因为它们在我国现时生活中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和被侵害的程度已经被人们广泛关注。(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底层。
从生存权的内容仅仅是能自主地活着到生存权是为了更自由地活着,即活着为了吃饭到吃饭为了活着的转变。从人道主义角度讲,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扶助,以保证他们能过上正常体面的生活。(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注释: [1]现时,对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的称呼不统一,如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者,弱势群体,脆弱群体。
总的说来,基本权利不只以上几种。最为重要的当然还是问题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确定是否有罪之前,享有受到正当的程序式审判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内容越多,人类的解放程度就越高,否则,人类的生存状态就越接近奴役状态。
劳动是人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也是人们获得物质生活物资的一般方式。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也是随着基本权利内容的变化发生变化而不具有确定性,也可能因为人们对基本权利内容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的不确定性。
既然社会弱势群体是其基本权利因种种原因而得不到实现的群体,那么,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就要由此时人们所认可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来决定。这些称呼实质上的内涵并不一样,但是在使用中,多是在指相同或相近的一类群体,即因贫困而产生的,具有与贫困相关的特征的群体。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2]原文从(4)直接过渡到(6),缺少(5)。
那么,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解释就并非毫无意义。知情权就这样筑就了其它权利充分实现的基础。
这种身分是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因而法律并没有网开一面。身分只不过是在一个群体或社会中规定了的位置。
法律可以要求政府,对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没有实现的权利主体的请求给予帮助,因为这是政府的义务。其次,要理解社会弱势群体概念就要解释为什么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体现在法律规范和人的头脑、思想中的权利都是一种虚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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